索佐門(Sozomen) 教會史

Sozomen church history (324-440 A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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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7 第17章 該時期的事務,以及皇帝與大祭司共同努力下基督教教義的進展


第17章 — 該時期的事務,以及皇帝與大祭司共同努力下基督教教義的進展。


此時期主持教會事務者,皆以其個人品格著稱,而其所治理之百姓,亦如所料,熱切歸附於基督的敬拜。[1]


藉著祭司與教會哲學家們的熱忱、美德與奇妙作為,宗教日日進步,吸引了異教徒的注意,使他們放棄了迷信。當時在位的皇帝們,如同他們的父親一樣,熱心保護教會,並賜予神職人員、其子女及奴隸榮譽與免稅特權。他們確認了其父親所頒布的法律,並實施了新的法律,禁止獻祭、敬拜偶像或任何其他異教習俗。他們命令所有無論城市或鄉村的廟宇都應關閉。其中一些廟宇被贈予教會,當教會需要其所佔用的土地或建築材料時。對禱告的殿堂給予了最大的關懷,那些因歲月而損壞的被修復,其他的則從地基開始以非凡的宏偉風格建造。埃梅薩(Emesa)的教會是最值得一看且以其美麗聞名。猶太人被嚴格禁止購買屬於其自身異端以外的奴隸。如果他們違反此法律,奴隸將被沒收[2]


歸公;但如果他們對奴隸施行猶太割禮,則處以死刑並沒收所有財產。因為皇帝們渴望以一切手段促進基督教的傳播,他們認為有必要阻止猶太人使那些祖先屬於其他宗教的人改宗,而那些懷抱著歸信基督教希望的人則被仔細保留給教會;因為基督教是從異教徒群眾中增長的。


腳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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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

[1] 本章為獨立觀點,亦將君士坦提烏斯(Constantius)統治下的法律歸類。參見《狄奧多西法典》(Cod. Theod.)。


[2] δημόσιον οἰκέτην εἶναὶ(demosion oiketen einai,成為公共奴隸)。早期譯者將這些詞理解為指猶太罪犯,而非奴隸。但該法律本身存在於《狄奧多西法典》第十六卷第九十一條第二款,標題為《猶太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》(Ne Christianum Mancipium Judæus habeat)。第二條法律開頭為:「如果任何猶太人,相信購買了屬於另一教派或民族的奴隸,該奴隸應立即歸入國庫。」(Si aliquis Judæorum, mancipium sectæ alterius seu nationis crediderit comparandum, mancipium fisco protenus vindicetur.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