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佐門(Sozomen) 教會史

Sozomen church history (324-440 A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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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3 第23章 大公會議所制定的法規;一位名叫帕夫努提烏斯(Paphnutiu


第23章 — 大公會議所制定的法規;一位名叫帕夫努提烏斯(Paphnutius)的認信者,阻止大公會議制定一項要求所有即將被授予聖職者必須獨身的法規。


為了改革那些在教會中服事之人的生活,大公會議制定了被稱為「法規」(canons)的法律。[1]


當他們正在討論此事時,有些人認為應該通過一項法律,規定主教、長老、執事和副執事在進入聖職之前,不應再與他們所娶的妻子同房;但認信者帕夫努提烏斯(Paphnutius)[2]


站起來反對這項提議;他說婚姻是尊貴和貞潔的,與自己的妻子同房也是貞潔的,並建議大公會議不要制定這樣的法律,因為這將難以承受,並可能成為他們及其妻子不貞潔的誘因;他提醒他們,根據教會的古老傳統,那些在領受聖職時未婚的人,被要求保持未婚,但那些已婚的人,則不應離棄他們的妻子。這就是帕夫努提烏斯的建議,儘管他自己是未婚的,但大公會議同意了他的建議,沒有就此制定任何法律,而是將此事留給個人判斷,而非強制。然而,大公會議制定了其他規範教會治理的法律;這些法律很容易找到,因為許多人都有收藏。


腳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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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

[1] 蘇格拉底,《教會史》卷一第十一章。參閱魯非努斯,《教會史》卷一第六章中被篡改的尼西亞法規文本。


[2] 蘇格拉底,《教會史》卷一第十一章。